地價稅自用住宅千分之二:沒申請,就按千分之十起跳,差 5 倍

2026-09-23

一句話結論: 依土地稅法第 16、17 條,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,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再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;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(都市土地 3 公畝以內、非都市土地 7 公畝以內)按千分之二計徵。以地價總額 240 萬元為例,自用住宅稅率每年 4,800 元,一般稅率 24,000 元,相差 5 倍。依第 41 條,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申請,逾期則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。

稅率(土地稅法)

情形稅率
自用住宅用地(都市土地 ≤ 3 公畝、非都市土地 ≤ 7 公畝部分)千分之二
基本稅率(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)千分之十
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的部分千分之十五
超過 5 倍至 10 倍的部分千分之二十五
超過 10 倍至 15 倍的部分千分之三十五
超過 15 倍至 20 倍的部分千分之四十五
超過 20 倍以上的部分千分之五十五

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(市)土地 7 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。

算式

自用住宅:地價稅 = 課稅地價 × 2‰
一般(未超過累進起點):地價稅 = 課稅地價 × 10‰

算例:地價總額 2,400,000 元,未超過累進起點

自用住宅稅率:2,400,000 × 2‰ = 4,800 元/年
一般稅率:    2,400,000 × 10‰ = 24,000 元/年
差額 = 19,200 元/年;10 年 = 192,000 元

申請時點

事項規定
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8 月 31 日
開徵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
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
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以後免再申請

以 11 月 1 日開徵往前推 40 天,大約是 9 月下旬。這篇文章發布時,今年的期限多半已經過了,現在申請會從明年開始適用。

什麼條件會讓結論翻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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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是什麼?
土地稅法第 9 條: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
一家人可以有兩處都用千分之二嗎?
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
地價稅什麼時候繳?
土地稅法第 40 條: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。

這一頁怎麼算的

方法

本頁先列出具名官方出處的數字與查核日期,再把這個數字帶入頁面所示的算式。

公式

地價稅 = 課稅地價 × 稅率;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‰;一般用地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10‰

資料來源

限制

最後查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