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自用住宅千分之二:沒申請,就按千分之十起跳,差 5 倍
2026-09-23
一句話結論: 依土地稅法第 16、17 條,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,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再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;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(都市土地 3 公畝以內、非都市土地 7 公畝以內)按千分之二計徵。以地價總額 240 萬元為例,自用住宅稅率每年 4,800 元,一般稅率 24,000 元,相差 5 倍。依第 41 條,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申請,逾期則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。
稅率(土地稅法)
| 情形 | 稅率 |
|---|---|
| 自用住宅用地(都市土地 ≤ 3 公畝、非都市土地 ≤ 7 公畝部分) | 千分之二 |
| 基本稅率(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) | 千分之十 |
|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的部分 | 千分之十五 |
| 超過 5 倍至 10 倍的部分 | 千分之二十五 |
| 超過 10 倍至 15 倍的部分 | 千分之三十五 |
| 超過 15 倍至 20 倍的部分 | 千分之四十五 |
| 超過 20 倍以上的部分 | 千分之五十五 |
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(市)土地 7 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。
算式
自用住宅:地價稅 = 課稅地價 × 2‰
一般(未超過累進起點):地價稅 = 課稅地價 × 10‰
算例:地價總額 2,400,000 元,未超過累進起點
自用住宅稅率:2,400,000 × 2‰ = 4,800 元/年
一般稅率: 2,400,000 × 10‰ = 24,000 元/年
差額 = 19,200 元/年;10 年 = 192,000 元
申請時點
| 事項 | 規定 |
|---|---|
| 納稅義務基準日 | 每年 8 月 31 日 |
| 開徵 |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 |
| 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| 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|
| 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 | 以後免再申請 |
以 11 月 1 日開徵往前推 40 天,大約是 9 月下旬。這篇文章發布時,今年的期限多半已經過了,現在申請會從明年開始適用。
什麼條件會讓結論翻轉
- 沒有設籍或有出租。 自用住宅用地要有所有權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,且不能出租或營業。房子租出去,就回到一般稅率。
- 家裡已經有一處用千分之二。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,第二處只能用一般稅率。
- 面積超過上限。 都市土地只有 3 公畝以內的部分適用千分之二,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稅率。
-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。 持有土地多的人,一般稅率不只千分之十,超過的部分會進到千分之十五以上,自用住宅稅率的相對優惠更大。
常見問題
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是什麼?
土地稅法第 9 條: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
一家人可以有兩處都用千分之二嗎?
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
地價稅什麼時候繳?
土地稅法第 40 條: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。